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定额用水指标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