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城市、镇(乡)公共供水企业和村级水站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活动。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