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对外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