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二)二次供水,是指从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储存并经加压后再经供水管道将水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单位,是指采用二次加压供水方式给用户供水的单位。

(四)供水设施,是指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给水泵站、输配管网、专用供电电缆及其附属设施。

(五)供水设备,是指供水设施上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器具。

(六)供水设施管护人,是指供水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

(七)结算水表,是指供水企业与用户发生计量结算的终端计量水表。

(八)用户,是指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