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罚款:

(一)供水企业未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单位未将水质检测结果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