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