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第四十二条有效用户应当及时足额向供水企业支付水费。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供水企业应向欠费用户送达水费催告通知。经催告仍不支付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对其中止供水。供水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欠费用户。用户付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水费和违约金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供水企业不得以少数用户未支付水费为由,中止对其他已付费用户的供水。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