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由于供水企业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