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