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方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建设与运营,开展粪肥收运施用服务,为畜禽粪肥商品化、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