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住建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临时停车场的审批、日常监管及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停车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指标,并监督执行。
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防和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