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