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

(一)盲道、消防救援通道、医疗救护通道、自行车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放;

(三)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区域应当设置禁停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