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