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制度,对河长履职情况和相关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