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工程,施工时应当保护原有的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确需拆除的,须经省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恢复或者予以赔偿。禁止在黄河主河槽内、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机动车、硬轮车辆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