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工程,施工时应当保护原有的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确需拆除的,须经省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恢复或者予以赔偿。

禁止在黄河主河槽内、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

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机动车、硬轮车辆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