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