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黄河河道保护治理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汛抢险、防洪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管理、工程监测和水文监测等活动的开展。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地,应当征求省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