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有效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审查涉及黄河河道的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