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