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资源配置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举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行政村举办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城区之外,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若干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