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举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行政村举办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城区之外,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若干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