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编制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档案理论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开展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档案信息化建设;

(五)对有关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