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