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重要会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四)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档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