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重要会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三)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四)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其他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