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本单位档案、文秘、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