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本单位档案、文秘、信息技术、安全保密等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进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符合长期有效的保存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