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四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渠道,采取刊印、陈列、展览、宣读、播放、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档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