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三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档案馆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