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湿地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