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移动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