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申报省级湿地公园,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