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且湿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

(四)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五)拟建湿地公园的规划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

(六)有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健全的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