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