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县(区)城市规划区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