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老旧城区分期分批进行改造,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