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