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水资源保护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水资源保护措施。

在地热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危害地热水资源的设施,禁止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