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