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