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办理转移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原电动自行车证、号牌;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