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报废、因质量原因退车或者因其他情形需要注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