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证、号牌;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