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