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