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制度,水政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对取水工程施工质量、计量装置、节水设施、水质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取水人不得拒绝。水政监察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佩带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