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