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设施,定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付费用。

严禁擅自拆除、更换量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