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取水人日取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农业取水和临时取水除外)的,应当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定期进行复测,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