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资产的开发和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已开垦利用的农业生产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弃耕。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